控股股东增持券商股权5年内不得转让
证券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资或受让股权的,应承诺自持股日起五年内不转让所持证券公司股权。这是在证监会机构部刚刚制定的《证券公司行政许可审核工作指引第10号———证券公司增资扩股和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审核要求》中所作的规定。为督促控股股东履行这一承诺,《指引》还规定,证券公司应当和入股股东事先约定好相关的处理措施。
《指引》对入股股东的入股行为提出九项审慎性监管要求。这些要求包括:出资意愿真实;股权权属清晰;具备出资能力,出资真实合法;具备履行股东权利和义务的能力;信誉良好,最近3年无不良诚信记录;程序合法;符合信息披露和审批监管要求;符合证监会相关政策;有明确的持股期限。
为避免短期投资套利,鼓励战略投资和长期投资,确保证券公司股权结构相对稳定,《指引》规定,入股股东应当有明确的持股期限。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增资或者受让股权的,应当承诺自持股日起60个月内不转让所持证券公司股权,其他入股股东应当承诺自持股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所持证券公司股权。不存在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证券公司,入股股东应承诺自持股日起48个月内不转让所持证券公司股权。
按照规定,入股股东参股证券公司的数量不超过2家,其中控股证券公司的数量不超过1家。
除符合九项审慎性监管要求外,《指引》还列出了入股后持有证券公司5%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还要具备的四大资格条件,即:财务状况符合法定条件;股东应具备持续盈利能力,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诚信状况符合法定条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明确的自我约束机制和制度安排。
为防止可能出现的股东在承诺期限内转让所持证券公司股权、虚假出资或者抽逃出资、股东委托他人或接受他人委托持有证券公司股权等行为,《指引》要求,证券公司应当和入股股东事先约定处理措施。例如,可以约定由其他股东优先受让股权,公司按原价回购股权并注销,限制股东权利,约定转让行为无效等。
证监会机构部还同时发布了《证券公司变更持有5%以下股权股东报备工作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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