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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信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建信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重要提示】 1. 建信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募集已获中国证监会2008年4月3日证监许可[2008]501号文批准。 2. 本基金是契约型开放式债券型基金。 3. 本基金的管理人为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 4. 本基金的托管人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5. 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6. 本基金的募集对象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7. 本基金通过本公司的直销中心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金通证券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元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齐鲁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建银投资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的网点公开发售。 本公告中如无特别指明,销售机构即指上述机构。 8. 本基金自2008年5月19日起至2008年6月20日止通过上述销售机构公开发售。 9. 在本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通过代销机构认购本基金时,首次最低认购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追加认购最低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代销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通过直销中心认购本基金时,首次最低认购金额为5万元人民币,追加认购最低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已在直销机构有认购本基金记录的投资者不受上述认购最低金额的限制,单笔追加认购最低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当日的认购申请在销售机构规定的时间之后不得撤消。 10. 投资人欲购买本基金,须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一个投资人只能开设和使用一个基金账户;不得非法利用他人账户或资金进行认购,也不得违规融资或帮助他人违规进行认购。 11.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受了认购申请,申请的成功与否应以注册登记人的确认结果为准。投资人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第2个工作日起到原认购网点打印认购成交确认凭证或查询认购成交确认信息。 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已经正式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得撤销。 12. 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募集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若投资人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阅读《建信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3. 代销机构代销本基金的城市名称、网点名称、联系方式以及开户和认购等具体事项详见各代销机构的相关业务公告。 14. 在募集期间,除本公告所列示的代销机构外,如出现增加代销机构的情况,本公司将及时公告。 15. 对未开设销售网点的地区的投资者,请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010-66228000)及直销专线电话(010-66228800)咨询购买事宜。 16. 基金管理人可综合各种情况对本基金募集安排做适当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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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次募集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建信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认购期基金代码及简称 代码:530008 简称:建信稳定增利 (三)基金运作方式和类型 契约型、开放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四)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五)基金份额面值(认购价格) 每份基金份额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六)募集对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禁止购买者除外)。 (七)募集时间安排与基金合同生效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本基金的募集期限为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 本基金的募集时间自2008年5月19日起至2008年6月20日止。 本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若本基金符合基金合同生效的法定条件(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同时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人),基金管理人将在规定时间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及基金备案材料。中国证监会将于收到前述材料后予以书面确认。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 基金管理人根据认购的实际情况可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或缩短募集时间。 若3个月的募集期限届满,本基金仍未达到法定的基金合同生效条件,本基金管理人将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并将所募集的资金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设立募集期结束后30天内退还给基金认购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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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认购方式与相关规定 本基金募集期内,基金份额在直销中心和公告的代销机构的各个网点同时公开发售。 (一)基金份额的销售渠道 本基金销售渠道包括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具体如下: 1、直销机构: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2、代销机构:代销机构名单详见本公告第一部分“本次募集基本情况”第(八)点“代销机构”部分。 (二)认购方式与费率结构 1、本基金份额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按面值发售。 2、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已经正式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得撤销。 3、本基金认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资金未全额到账则认购无效,基金管理人将认购无效的款项退回投资人。 4、本基金不收取认购费用。 5、投资人的总认购份额的计算方式如下: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期利息)/基金份额面值 6、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形成的利息归投资人所有,如基金合同生效,则折算为基金份额计入投资人的账户。 (三)认购的金额限制 通过代销机构认购本基金时,每次最低认购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代销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通过直销中心认购本基金时,首次最低认购金额为5万元人民币,已在直销机构有认购本基金记录的投资人不受上述认购最低金额的限制,单笔认购最低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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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清算与交割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前,全部有效认购资金将被冻结在基金募集专户中,有效认购资金冻结期间的利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折成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以注册登记人计算的利息为准。 本基金注册登记人在募集结束后对基金权益进行注册登记。 基金合同生效之前发生的与基金募集活动有关的费用,包括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五、基金的验资与基金合同的生效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本基金具备基金备案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募集期限届满之日起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予以公告。 六、有关当事人或中介机构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6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6层 法定代表人:江先周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158号 注册资本:2亿元人民币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决定》(国发[1983]146号)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证监基字[1998]3号 注册资本:人民币334,018,850,026元 (三)代销机构 本基金的代销机构名单详见本公告第一部分“本次募集基本情况”第(八)点“代销机构”部分。 (四)直销机构 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五)律师事务所 名称: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9号富凯大厦B座12层 负责人:王丽 联系人:徐建军 电话:010-66575888 传真:010-65232181 经办律师:徐建军、徐芳 (六)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233号汇亚大厦1604-1608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202号普华永道中心11楼 法定代表人:杨绍信 联系人:单峰 联系电话:021-61238888 传真:021-61238800 经办注册会计师:许康玮 单峰 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二〇〇八年五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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